商丘师范学院教学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学秘书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明确教学秘书的职责范围,增强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感、荣誉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秘书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各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助手,是各种教学管理信息上传下达的桥梁,是各学院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岗位,行政上受所在学院领导,业务上接受教务处、教学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指导。
第三条各学院设教学秘书1人,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教学秘书应保持相对稳定。学生数量较多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设置教务员1-2名,协助教学秘书做好教务工作。
第四条教学秘书应协助维护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学籍、成绩、考试等工作正常开展,全力维护教学管理原始资料和原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定期归档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学院共同负责教学秘书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尤其是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任职选拔
第六条教学秘书任职的资格与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待人热情,为人正派,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2.懂得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写作、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工作。
3.熟悉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乐于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具有团结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和表格处理,能够操作数据库,具备在网络上完成教学管理相关工作的能力。第七条教学秘书的选用按照《商丘师范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范围职责
第八条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工作
1.协助学院领导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工作计划、专业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管理规定等。
2.协助教学副院长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编制开课计划和教学任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送给任课教师。
3.协助教学副院长做好各级各类教学检查工作。
4.完成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表格的领取、收发和数据上报,协助教学副院长做好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5.与教务处一起做好课程安排工作,协助学院所属教师办理课程调整工作,并将教务处批准的课程临时变动(调课、停课)情况及时通知到各有关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九条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
1.根据学校要求,协助教学副院长组织安排期末考试和试卷印制工作,并将考试安排通知到有关师生。
2.协助安排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修重考工作,督促学生及时办理重修重考手续,并通知参加重修重考的学生准时参加考试。
3.办理学生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4.指导任课教师通过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考试成绩,及时收集和整理教师签字的学生各科考试成绩和重修成绩原始报表。
5.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学生的试卷核查和成绩变更手续。
第十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
1.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实习实训大纲、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师任课表等教学文件的归档、保管。
2.各学期、各班级课表、学籍、成绩等相关材料的归档、保管。
3.本单位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
4.毕业生的毕业鉴定表、实习成绩、总结材料和毕业论文(设计)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教材管理工作
1.及时准确填报预订教材清单并交教材管理部门。
2.协助教师领取教学用书。
第十二条其他主要工作
1.协助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价中心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及时核对、汇总、报送本学院教师(含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3.妥善保管和使用本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密码。
4.组织本学院学生做好课程选修工作。
5.组织学生申报创新实验项目、申报创新实践学分。
6.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权利
第十三条教学秘书享有的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2.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或受学院领导的委派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3.参加本学院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
4.经学校批准,享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的权利。
第五章管理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教学秘书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并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秘书工作例会。教学秘书如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次例会考勤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为了调动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建立教学秘书评奖评优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学秘书(教务员)”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教学秘书参加学校正常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学秘书,学校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发放教学秘书津贴(含教务员,一年按10个月计算),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学秘书,不发放津贴,并予以撤换。各学院可以根据教学秘书的工作实绩,在绩效考核、干部推荐、职称评定等方面适当倾斜。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审:王红 签审:杨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