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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2    编辑:xwcbxy    点击量:

    商丘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大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社会服务能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相关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商丘师范学院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是项目实施和结项验收及项目过程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校地合作处是横向科研活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管理和经费管理。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和监管。项目负责人对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及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和师生员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必须订立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不得利用横向科研项目损害学校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责,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和监管;商丘师范学院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校地合作处负责人为其代理人,负责学校横向科研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合同一式5份,校地合作处、财务处、相关学院、项目组和合作方各保留一份,财务处凭合同和银行收款凭证作为入账和经费管理依据。

    第七条校地合作处负责相应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审核与管理,项目成果的登记、转化与推广等工作,对横向科研活动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申请,在征得合同各方同意并经有关学院审查后订立补充合同。

    第八条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及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研究经费、报酬及支付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结项方式;合同生效时间;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

    第十条合同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条款或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涉及学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转让时,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项目到款额的80%。当学校需要承担违约赔偿等经济责任时,项目负责人须退回其领取的项目经费;退回的项目经费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应补足其差额;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导致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应约定为学校所属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在中国内地。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有部分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合同方以外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研究任务、对外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受托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应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商丘师范学院。

    第十四条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载体中出现“商丘师范学院监制、研制”、“商丘师范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各类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详见校地合作处网站),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也可协商自拟合同。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部门审查。

    2.项目负责人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审批表》(涉外合同应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涉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审批表》),合同经学院初审后报校地合作处复核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学院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学院会签。

    3.校地合作处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审核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提交党政办法律事务中心再审,合同审核通过后,校地合作处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校地合作处印章”。

    4.携带合同书和法律中心意见书到党政办公室领取校长委托书,经校长同意后,由校长本人或委托人(由校长填写的委托书中指定)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校地合作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涉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校地合作处登记备案。不得单方修改、废止、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因合同执行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合同争议被对方当事人起诉或提请仲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所属学院和校地合作处,并咨询学校法律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研究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不签订以下列内容为标的的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情报信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和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相关技术及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获取的技术。第十九条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结项方式可以约定为项目出资方的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也可以约定为项目结项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结项手续,并提交项目最终成果简介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校地合作处存档备案。项目最终成果简介应包括成果内容、技术水平、应用前景、推广办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若项目出资方无法提供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项目负责人可凭所属学院对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认可证明办理结项手续。若合同虽未完成,但合同各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可以签订终止协议作为结项依据。

    第二十三条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办理结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合同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处理意见,并报校地合作处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经费账户暂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对按照合同约定归属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权益,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登记或申请专利。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校地合作处存档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各项目须建户立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有权查询其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学校在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视具体情况提供票据,涉及应税的资金,提供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二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校地合作处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直接费用按以下要求进行预算和支配:

    1.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外协费和其他支出等;

    2.劳务费列支比例一般不超出合同总金额的50%,特殊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执行。

    3.其余部分由项目组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用于项目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及税费,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具体包括:

    1.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列支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10万元以上部分列支2%作为项目管理费。

    2.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算,并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由学校代扣代缴。

    3.绩效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费预算额不设比例上限。其中,结项前最多可支取绩效费的60%,结项后可支取绩效费的40%。支取绩效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原件、经费预算表和经费入账单到校地合作处办理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结项后方可支完。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和报账,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硬件的,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校地合作处依据约定进行审批,然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账。

    第三十条支付外协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表、外协合同及其他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校地合作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三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校地合作处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二条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结余经费账户。结余经费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四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有经费到账的横向项目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年度科研工作量的认定条件之一。项目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到账经费1万元视为完成本年度科研工作量;项目负责人为副高级职称的到账经费2万元视为完成本年度科研工作量;项目负责人为正高级职称的,到账经费3万元视为完成本年度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职称评审中,除完成省职称文件要求规定外,横向项目立项后到账经费可作为积分条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在职称评定中应给予相应加分,负责人和参与人均不限项。横向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积分,负责人和参与人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项目积分,约定比例须提前在校地合作处备案,无备案的仅给予负责人积分。项目积分标准是:社会科学类到账3万元,自然科学类到账4万元,积1/2省级项目(最高分)积分,每增加1万元积1/5省级项目(最高分)积分。

    第三十五条项目立项后学校根据经费到帐情况予以奖励,10万元以下(含10万)按到账经费的20%奖励,10万元以上部分,按到账经费的10%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或所有权为商丘师范学院的科研成果、无形资产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地合作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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